硅酮建筑密封膠認證實施規則
(版本號:A/0)
1. 適用范圍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普通裝飾裝修和建筑幕墻非結構性裝配用硅酮建筑密封膠產品自愿性認證。
2. 依據標準
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
3. 認證模式
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驗+獲證后監督
4. 認證單元劃分
硅酮建筑密封膠按位移能力和拉伸模量分為8個單元:單元1(50LM),單元2(50HM),單元3(35LM),單元4(35HM),單元5(25LM),單元6(25HM),單元7(20LM),單元8(20HM)。
相同制造商、相同產品規格/型號,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應作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5. 認證委托
5.1 提交申請資料
1)正式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2)工廠檢查調查表(首次申請及變更工廠信息時)及相關附件;
3)產品描述(見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產品描述CZC07/P0101.16(04))及相關附件。
5.2 提供證明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1)委托人、制造商、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2)制造商品牌使用聲明(如使用商標做品牌,同時提交商標注冊證明);
3)申請為ODM、OEM及其它貼牌形式時,須提交相關協議復印件;
4)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如有);
5)有效的監督檢查報告或工廠檢查報告(如有)。
6. 認證實施
6.1 初始工廠檢查
6.1.1 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后進行工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6個人日。
6.1.2 工廠檢查內容
6.1.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基本要求。需要時,按照認證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6.1.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1)產品一致性檢查包括產品的標識、原材料、生產工藝與申請材料(產品描述報告)、試驗報告的一致性;
2)申請認證產品是否按照規定的檢測頻度進行檢測。
3)現場見證試驗按工廠專業類別抽樣,見證試驗項目包含但不限于例行檢驗項目。
6.1.3 初始工廠檢查結論
檢查組負責報告檢查結論。工廠檢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檢查組直接向CZC報告。工廠檢查存在不符合項時,工廠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CZC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過的,按工廠檢查不通過處理。
6.2 產品抽樣檢驗
6.2.1 產品抽樣原則
CZC負責組織人員,在生產企業現場確認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后在產品包裝上加貼樣品封條。
認證委托人將加貼抽樣封條的樣品,在15 天內送至認證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認證委托人應保證送至實驗室的樣品為抽樣樣品。
6.2.2 抽樣數量
表1 抽樣數量
產品種類 | 結構/工藝要求 | 認證單元 | 抽樣數量 | 抽樣基數 |
硅酮建筑密封膠 | 同一生產線、同一批次 | 單組份 | 大于等于2500ml | 100支 |
多組份 | 按配比共抽取5kg | 100kg |
6.2.3 樣品檢驗
6.2.3.1 檢驗項目及依據
檢測依據為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標準及其規定的相應方法標準,檢驗項目包括該標準第5章的全部要求。
6.2.3.2 檢測結果的判定
樣品依據標準進行檢測,6.2.3.1中規定的檢驗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GB/T 14683-2017《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標準的要求,可判定該樣品檢驗合格。任何一項不符合,則判定該樣品檢驗不合格。
6.2.3.3 檢驗時限
從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和檢驗費用算起,一般為30個工作日。因檢驗項目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重新檢驗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6.2.3.4 檢驗報告
由CZC指定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并按規定格式出具檢驗報告。
6.3 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
6.3.1 認證結果的評價
由CZC負責組織對工廠檢查結果和檢驗報告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其中:檢驗報告中全部項目都應合格,任何一項不合格,則認證終止;工廠檢查不通過,則認證終止,認證委托人經整改后可重新申請認證。
6.3.2 認證結果的批準
CZC對認證的評價結果為符合,經認證決定人批準后,向認證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本機構的要求。
6.4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樣品檢驗時間、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一般情況下,CZC自受理認證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頒發認證證書。
工廠檢查完成后,檢查員提交工廠檢查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45日。
認證結果的評價、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7. 獲證后跟蹤檢查
7.1 獲證后監督檢查頻次
7.1.2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7.1.3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企業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7.2 監督的內容
7.2.1 監督的方式
獲證后監督的方式為: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 +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 監督抽樣檢驗。
7.2.2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加工場所1-4個人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從獲證起的5年內,其檢查范圍應覆蓋附件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部內容。
還應按照附件3《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對產品檢測進行核查。
7.2.3 產品一致性檢查
同本規則6.1.2.2的規定。
7.2.4 監督抽樣檢驗
由CZC組織在年度監督時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末端、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應覆蓋全部工廠專業類別。抽樣數量、檢驗項目及依據同6.2產品抽樣檢驗。
抽取的樣品,認證委托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否則視為拒絕抽樣,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檢測機構在檢驗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
7.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檢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及使用認證標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項,則應在4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逾期將暫停認證證書。
8. 認證證書
8.1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證書的有效性依靠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8.2 認證證書的變更
8.2.1 變更程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已經獲得認證產品同一單元的產品認證范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產品的有效性,根據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并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8.2.2 樣品要求
按照變更程序要求,對變更產品進行參數比較,確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并根據要求檢驗。
8.3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的暫停、注銷或撤銷按產品認證的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9. 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