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門窗產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
(版本號:A/0)
1. 適用范圍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建筑用木門和木窗產品的自愿性認證。
2. 依據標準
GB/T 29498 -2013《木門窗》
3. 認證模式
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驗+獲證后監督
4. 認證單元劃分
4.1 木門窗按產品類型、開啟形式、密封構造、主型材材質、型材厚度、型材截面構造劃分為不同的認證單元。
4.2 相同制造商、相同產品規格/型號,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應作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5. 認證委托
申請認證的門窗產品分為系統門窗產品和非系統門窗產品。其中系統門窗產品,是指已經通過門窗系統技術評定,獲得過存在CZC頒發的《門窗系統技術評定書》,在《門窗系統技術評定書》認證委托人或門窗系統提供商技術支持下由門窗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門窗系統技術評定書》的要求生產的門窗產品。
5.1 提交申請資料
1)正式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2)工廠檢查調查表(首次申請及變更工廠信息時)及相關附件;
3)產品描述(見CZC07/P0101.16(01)《門窗產品描述》)及相關附件。
5.2 提供證明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1)委托人、制造商、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2)制造商品牌使用聲明(如使用商標做品牌,同時提交商標注冊證明);
3)申請為ODM、OEM及其它貼牌形式時,須提交相關協議復印件;
4)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如有);
5)有效的監督檢查報告或工廠檢查報告(如有)。
6. 認證實施
6.1 初始工廠檢查
6.1.1 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后進行工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8個人日。
6.1.2 工廠檢查內容
6.1.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基本要求。需要時,按照認證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6.1.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1)產品一致性檢查包括產品的標識、原材料、生產工藝與申請材料(產品描述報告)、試驗報告的一致性;
2)申請認證產品是否按照規定的檢測頻度進行檢測;
3)現場見證試驗按工廠專業類別抽樣,見證試驗項目包含但不限于例行檢驗項目。
6.1.3 初始工廠檢查結論
檢查組負責報告檢查結論。工廠檢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檢查組直接向CZC報告。工廠檢查存在不符合項時,工廠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CZC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過的,按工廠檢查不通過處理。
6.2 產品抽樣檢驗
6.2.1 產品抽樣原則
CZC負責組織人員,在生產企業現場確認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后在產品包裝上加貼樣品封條。
認證委托人將加貼抽樣封條的樣品,在15 天內送至認證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認證委托人應保證送至檢測機構的樣品為抽樣樣品。
6.2.2 抽樣數量
1)窗
每個認證單元抽取外形尺寸為1450mm×1450mm(水平推拉、平開窗)或者850 mm×1150mm(提拉窗)的樣品,內開窗窗扇寬度分格尺寸為850mm,外開窗窗扇寬度分格尺寸為600mm,固定上亮高度為350mm。
抽樣基數不低于5樘,抽樣數量為3樘,附加與申請認證的產品玻璃配置一致的100 mm×100 mm或者300 mm×300 mm玻璃試片1組。
2)門
每個認證單元抽取外形尺寸為2050 mm×960mm(單扇門)或者1750mm×2050mm(雙扇門)的樣品,抽樣基數不低于5樘,抽樣數量為3樘,附加與申請認證的產品玻璃配置一致的100 mm×100 mm或者300 mm×300 mm玻璃試片1組。
6.2.3 樣品檢驗
6.2.3.1 檢驗項目及依據
1) 申請認證的產品是系統門窗產品,檢驗項目及依據見表1。
表1 系統門窗產品檢驗項目及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1 | 抗風壓性能 | GB/T 7106 《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 |
2 | 氣密性能 | |
3 | 水密性能 | |
4 | 保溫性能 | GB/T 8484 《建筑外門窗保溫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 |
5 | 空氣聲隔聲性能 | GB/T 8485 《建筑門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 |
6 | 啟閉力 | GB/T 9158 《建筑門窗力學性能檢測方法》 |
2) 申請認證的產品是非系統門窗產品,應做GB/T 29498-2013《木門窗》標準中規定的型式檢驗項目。
6.2.3.2 檢測結果的判定
樣品依據現行的標準進行檢測,6.2.3.1中規定的檢驗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GB/T 29498-2013《木門窗》標準的要求,可判定該樣品檢驗合格。任何一項不符合,則判定該樣品檢驗不合格。實驗結束后應將樣品拆解,檢查實物與產品描述的符合性。
6.2.3.3 檢驗時限
從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和檢驗費用算起,一般為30個工作日。因檢驗項目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重新檢驗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6.2.3.4 檢驗報告
由CZC指定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并按規定格式出具檢驗報告。
6.3 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
6.3.1 認證結果的評價
由CZC負責組織對工廠檢查結果和檢驗報告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其中:檢驗報告中全部項目都應合格,任何一項不合格,則認證終止;工廠檢查不通過,則認證終止,認證委托人經整改后可重新申請認證。
6.3.2 認證結果的批準
CZC對認證的評價結果為符合,經認證決定人批準后,向認證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本機構的要求。
6.4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樣品檢驗時間、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一般情況下,CZC自受理認證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頒發認證證書。
工廠檢查完成后,檢查員提交工廠檢查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45日。
認證結果的評價、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7. 獲證后跟蹤檢查
7.1 獲證后監督檢查頻次
7.1.2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7.1.3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企業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7.2 監督的內容
7.2.1 監督的方式
獲證后監督的方式為: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 +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 監督抽樣檢驗。
7.2.2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個加工場所1-4個人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從獲證起的5年內,其檢查范圍應覆蓋附件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部內容。
還應按照附件2《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對產品檢測進行核查。
7.2.3 產品一致性檢查
同本規則6.1.2.2的規定。
7.2.4 監督抽樣檢驗
由CZC組織在年度監督時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末端、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應覆蓋全部單元。抽樣數量、檢驗項目及依據同6.2產品抽樣檢驗??刹尚艃赡陜?,由CZC組織抽樣,要求符合6.2產品抽樣檢驗的檢測報告。
抽取的樣品,認證委托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否則視為拒絕抽樣,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檢測機構在檢驗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
7.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檢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及使用認證標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項,一般應在4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逾期將暫停認證證書。
8. 認證證書
8.1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證書的有效性依靠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8.2 認證證書的變更
8.2.1 變更程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已經獲得認證產品同一單元的產品認證范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產品的有效性,根據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并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8.2.2 樣品要求
按照變更程序要求,對變更產品進行參數比較,確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并根據要求檢驗。
8.3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的暫停、注銷或撤銷按產品認證的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9. 認證標志
9.1 認證標志的使用
生產企業在通過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后,可以在獲準認證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系統門窗產品和非系統門窗產品將使用不一樣的認證標志。
系統門窗產品認證標志如下圖所示:
非系統門窗產品認證標志如下圖所示:
9.2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見CZC04/T02《自愿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程序》。
9.3 認證標志的使用方式
凡獲得本機構產品認證的組織在認證有效期內均可根據需要在獲證產品或其最小外包裝上的合適位置使用認證標志。根據實際需要,既可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本體上加施、也可在產品的最小外包裝的合適位置上加施認證標志。
如果本體及最小外包裝均不能加施,可將標志加施在產品的隨附文件中。不允許使用變形標志。
認證標志應清晰、可明顯識別。
10. 收費
認證收費由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11.認證責任
CZC對其做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授權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和檢測報告負責。
CZC及其所委派的工廠檢查員應對工廠檢查結論負責。
附件 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抽樣檢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其質量控制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形成文件并在組織內進行有效的溝通。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認證/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1) 確保執行認證用標準和技術要求;
2) 確保加施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3)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認證標志;
5)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管理控制體系,并確保實施和保持;
6) 與認證機構保持聯絡并協調有關認證事宜。
認證/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認證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以為同一個人或不同的人。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自愿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要的環境。
2. 文件和記錄
2.1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的,實現過程,檢驗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材料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認證標準要求。
2.2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1)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2)文件的修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3)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 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原材料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原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的記錄。
3.2 關鍵原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程序,以確保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原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原材料的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 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查,以確保產品及原材料與認證樣品一致。
5. 出廠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出廠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并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出廠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并滿足檢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儀器設備,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 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內部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原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11. 證書和標志
工廠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CZC04/T02《自愿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程序》等規定。對于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認證標志或采用印刷、模壓等方式加施的認證標志,工廠應保存使用記錄。對于下列產品,不得加施認證標志或放行:
1)獲證后的變更需經認證機構確認,但未經確認的產品;
2)已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